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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不详  来源:www.accren.com  发布时间:2008-4-6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
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
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将有关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对象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是指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开发区)范围内具有温州市区非农户籍;尚未参加温州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等城镇
非从业的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
已享受异地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户籍迁入温州市区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
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但不能同时参保,重复享受。
二、征缴标准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51号)第六条规定,年缴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限智力、精
神、肢体)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300元。
(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含)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元;其中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
不享受财政补助;已满5年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补助。
(四)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450元。
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按出台后的文件执行。
三、征缴方式 
按照“便民、效率”的原则,市区参保居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方式:社保部门按年核定应征数,地税部门征收,代理银行按年代扣代
缴。
四、征缴规程
(一)参保登记
1.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到辖区劳动保障站(尚未建立劳动保障站的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温州市区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障申报表》。
2.持《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申报表》,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领取医疗证卡。
(二)办理代扣代缴业务
1.参保居民到市区所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领取《办理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银行代扣代缴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代扣
代缴关系登记手续。
2.办理社保缴费卡、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
参保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办理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银行代扣代缴通知单》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目前在温州市商业银行试行)签订《
委托扣税(费)协议书》,办理“社保缴费卡”。代理银行应免费为参保居民办理“社保缴费卡”和“登帐簿”等相关业务,并不得以任何方
式收取“社保缴费卡”使用年费。
(三)征缴期限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期限为:2007年度为2007年9月1日至10月25日;以后年度为每年1月5日至3月25日。参保居民应及时在“社保缴费卡
”上存足不低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金额,代理银行在征缴期限内扣缴参保居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四)费款扣缴
社保经办机构对已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关系登记的参保居民,根据其申报并经核定产生本年度参保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应征数据,
传送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于次月初通过“一户通”扣款方式实施扣款手续,并将已扣款成功的信息反馈社保部门。
(五)票据管理
参保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缴费卡”及“登帐簿” 到代理银行市区任一营业网点打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凭证。也可到所属市区社
保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信息。
五、费款管理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属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中心统一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征收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及时、足额缴
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地税部门应按期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征缴情况记录工作。
六、法律责任
参保居民须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参保居民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费款的,经地税部门多次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
地税部门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参保居民进行处罚。参保居民欠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暂
停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停止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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