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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不发宁波)、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