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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销售点不低于5万元 严禁用高收益忽悠人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
该《通知》是对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细化,从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做出更加清晰的指引,使《办法》和《指引》更具有可操作性。
理财产品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保证收益类产品设计、《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指引》第五十八条关于产品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成本与收益测算、《指引》第三十四条关于起点金额设置、《指引》第五十九条关于编制产品开发报告的规定,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宣传资料不得用“高收益”忽悠人
此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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