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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8〕5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精神,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做好相应衔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
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
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金融业发展和深化金融改革,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现将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原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各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衔接,确保各项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统一遵照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废止。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其他相关金融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转发 财务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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