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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东阳市正兴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8〕56号
蒋虹、赵满芳: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东阳市正兴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东阳市正兴资产评估事务所。东阳市正兴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蒋虹、赵满芳为东阳市正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蒋虹为东阳市正兴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
四、蒋虹(33020021)、赵满芳(33000825)、王明华(33000828)、陆宝书(33000830)、张雪燕(33000584)、吴丽珍(33000589)共6人为东阳市正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东阳市正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为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13号二楼。
六、东阳市正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东阳市正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东阳市正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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