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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宁波市镇海国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复函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24 22:30:00
  
  

浙财会字〔2008〕57号

陈惠良、徐建宁: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宁波市镇海国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宁波市镇海国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国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陈惠良、徐建宁为宁波市镇海国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陈惠良为宁波市镇海国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陈惠良(30000142)、徐建宁(30000059)、李美芳(30000140)、王跃勇(30000141)、杜蔚(30080004)、张学翔(30000058)、林成书(30000060)、林洪明(30070027)共8人为宁波市镇海国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宁波市镇海国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为宁波市镇海人民路7号商业大厦10楼。

六、宁波市镇海国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宁波市镇海国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宁波市镇海国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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