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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8〕59号
朱旭辉、潘灵锋、冯勇、邵冠军、李海辉、丁瑾: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朱旭辉、潘灵锋、冯勇、邵冠军、李海辉、丁瑾为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朱旭辉为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朱旭辉(33000691)、潘灵锋(33000689)、冯勇(33000690)、邵冠军(33020022)、李海辉(33000974)、李人海(33000882)、朱立锋(33050027)、陈福东(33000883)共8人为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为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28号锦屏大厦13楼。
六、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台州兴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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