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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慈溪永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复函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24 22:27:00
  
  

浙财会字〔2008〕61号

林利君、许斌: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慈溪永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慈溪永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慈溪永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林利君、许斌为慈溪永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林利君为慈溪永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林利君(30000061)、许斌(30000005)、姚国定(30000104)、沈建庆(30000103)、孙华(30000063)、何建秋(30000100)、杨丽珍(30000102)、姜迪雅(30000101)、蒋柏群(30000034)、杜筱芬(30000035)、丁爱娥(30000062)、张军群(30000006)共12人为慈溪永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慈溪永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办公地址为慈溪浒山街道孙塘南路4号。

六、慈溪永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慈溪永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慈溪永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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