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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8〕62号
符益欢、金鑫: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符益欢、金鑫为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符益欢为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
四、符益欢(33000956)、金鑫(33040045)、周庄华(33000953)、孙惠琴(33030130)、王均磊(37001052)共5人为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为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北路153号。
六、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嘉兴嘉恒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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