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公安部《关于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许可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公装财[2006]928号)和《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印制情况说明的函》(公装财[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临时入境机动车和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管理,按照涉外对等原则,同意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在对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发放由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收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同时,取消《临时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项目。
二、《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考虑到《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由省级公安部门统一印制,上述工本费收入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应将工本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缴库办法按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公安部门按规定印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督促有关公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证件印制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和监督管理,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同时,努力降低印制成本。
六、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章)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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