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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公共财政制度
日前,台州市出台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公共财政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职责。
一是加大生态补偿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各级财政逐步加大补偿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生态补偿资金,通过提高原水价格、用水大户水价以及提取土地出让金部分资金等,进一步扩大资金规模。
二是整合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在生态市建设、新农村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补助资金、财政支农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各部门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并结合生态补偿的理念,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在资金安排使用中合理确定实施生态补偿的资金比例,对欠发达地区、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三是加快地方专项资金的配套。各县(市、区)根据生态补偿的要求和意见精神,加快建立配套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配套资金优先扶持省、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投向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并在促进本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农村及欠发达地区的共同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多渠道争取国债资金以及国家、省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提高政府各项资源性收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争取各种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与恢复。
(台州市局 叶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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