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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8〕33号
陈武寅、屠晓红: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陈武寅、屠晓红为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陈武寅为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陈武寅(33000346)、屠晓红(33001014)、吴忠民(33050033)、吴新峰(33000294)、施筠(33001013)、陆明(33000296)、肖剑新(33050034)、王易立(33001019)、俞子民(33000349)共9人为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办公地址为杭州余杭区临平邱山大街235号。
六、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杭州恒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评估 公司 函
抄送: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杭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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