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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8〕44号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温州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咸天行。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温州市车站大道宏鼎大厦B幢501室。
四、该分所应当加入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并接受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发文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我厅备案。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会计 事务所 公司 函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温州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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