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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复函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浙江分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朱明军。
三、该分公司的办公场所为义乌市北苑望道路259号7层。
四、该分公司应当加入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并接受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发文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我厅备案。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会计 事务所 函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金华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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