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盘盈
一)单位清理出的账外固定资产,若产权属于部门内其他单位而被本单位长期无偿占用,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账面价值申报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部门外单位的,当事双方应对该项资产按市场价值签订无偿或有偿转让合同,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予以处置,纳入资产清查范围内的对方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如对方单位不同意转让,应予退回。
第三章 资产损失
第四章 损益证据
第五章 审核批复
第六章 账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