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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汉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浙财处罚字〔2007〕9号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3号楼9楼
根据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浙一医院”)的举报,你公司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浙一医院服务器询价采购项目(编号:ZZCG2006A-XJ-002号)中中标,但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经本机关依法审理查明,你公司在浙一医院服务器询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在本机关对此案依法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你公司伪造上海惠普有限公司的调价证明及其公章,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本机关的监督检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浙财告字[2007]9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23.3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你公司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省财政(收款单位财政机关:浙江省财政厅;预算级次:省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预算科目: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寄本机关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抄送: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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