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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管理的纳税筹划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1 15:25:40
1、索取发票:

    (1)办公用品、车加油、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2)运输垃圾:清理费与运费的区别。

    2、帐铺登录:农委用车费-详细与不详细的区别。

    3、财务核算:单据的合法性-白条、收据等。

    企业当年的费用没有扣除怎么办?

    费用年度扣除问题--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4、优惠期帐务处理: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超支,不合理开支等。

    很多企业由于自己享受了所得税的优惠,对税前扣除问题都不重视,因为自己享受免税,扣除项目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其实不然,如果你自己年终不调整,让税务机关调整,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税务机关要对你调整的部分进行处罚。
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处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应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做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有关规定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如:一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第二年企业盈利50万,按规定,企业将第二年的盈利可以弥补上年的亏损50万,企业本来想将第一获利年度确定在2003年,但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调增所得额100万,2000年企业实际所得额150万,弥补亏损只能用50万,其余的100万做盈利处理,2000年就作为企业的第一获利年度,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5、合同的签订:包装物押金、分期付款、企业对外承包合同。

    6、财务核算方式:北京烤鸭内卖与外卖的区别。高税率与低税率的核算。

    7、企业多交税:关联企业收取租赁费分析。

    8、发票开具:桦林公司、代收费、代垫运费、代销、兼营行为。

    9、送礼:

    (1)某税务局长送香烟4条(交17%增值税,20%个人所得税)-可改成自用招待费。

    (2)购买豆浆机送人分析。

    10、老板签字:学校赞助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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